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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范志成申请执行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志成,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825号申请执行人范志成,男,1984年5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郝爱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20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2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