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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龚柏青、黄运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柏青,黄运川,聂金花,黄少彬,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龚柏青,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黄运川,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聂金花,女,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黄少彬,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少彬,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龚柏青与被执行人黄运川、聂金花、黄少彬、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2255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