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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丙顺、宋丙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丙顺,宋丙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107号申请人:宋丙顺,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宋丙环,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宋丙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丙环在微山县欢城镇第二中学的工资4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宋丙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丙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丙环在微山县欢城镇第二中学的工资4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成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珍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