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青岛祥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张钦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王台营业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祥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张钦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王台营业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256号原告:青岛祥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殷宝敏。被告:张钦超,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王台营业服务部。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祥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钦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王台营业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祥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