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沈杭与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杭,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036号申请人:沈杭,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18号石人村。法定代表人:曹矛盾。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5楼。负责人:吴传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杭诉被申请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8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8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子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