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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宗兵、张子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宗兵,张子文,张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徐宗兵,男,199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张子文,女,199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张景双,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子文、张景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彩礼5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诉讼费5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8元,合计51,183元。但被执行人张子文、张景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子文、张景双在银行的存款51,183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子文、张景双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