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执41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文七、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七,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41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文七,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8-8)。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宝珠,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文七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5386000元,另冻结了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银行存款5386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文七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5386000元的扣留、提取,并申请解除对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银行存款5386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5386000元的扣留、提取;二、解除对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银行存款538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