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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昆申执刁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昆,刁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张昆,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刁薇,女,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3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刁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刁薇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房产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刁薇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房产予以拍卖,拍卖变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古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