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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吉永菊与赵洪平、曹廷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永菊,赵洪平,曹廷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吉永菊,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赵洪平,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曹廷官,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吉永菊与赵洪平、曹廷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洪平、申请执行人吉永菊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洪平从2017年5月30至10月30日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吉永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34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期间,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本院即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5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甘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