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吉永菊与赵洪平、曹廷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永菊,赵洪平,曹廷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吉永菊,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赵洪平,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曹廷官,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吉永菊与赵洪平、曹廷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洪平、申请执行人吉永菊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洪平从2017年5月30至10月30日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吉永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34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期间,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本院即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5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甘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