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6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静、王伟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静,王伟聪,康社民,孙玉华,天津市武清区宝惠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天津市慧伟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6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静,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固始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聪,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河南省固始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平,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社民,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孙玉华,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学森,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武清区宝惠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泉兴路28号办公楼增2号。主要负责人:郭宝会,经理。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慧伟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7室-83(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何文荣,总经理。上诉人吴静、王伟聪因与被上诉人康社民、孙玉华,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武清区宝惠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天津市慧伟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9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95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静、王伟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7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单体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