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建宾与蔡明春、刘汉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宾,蔡明春,刘汉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681号原告:孙建宾,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庆新,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明春,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刘汉里,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东港区。委托代理人:王文龙,日照东港兴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宾诉被告蔡明春,被告刘汉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