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秀军刘星麟与酉阳县瑞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军,刘星麟,酉阳县瑞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3465号原告杨秀军,男性,汉族,1979年0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刘星麟,女性,汉族,1981年0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俊超、孙先嘉,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酉阳县瑞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翠屏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96592429U。法定代表人虞海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军、刘星麟与被告酉阳县瑞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军、刘星麟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秀军、刘星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向 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冉旭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