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洪伟与上海召稼楼古镇土特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上海召稼楼古镇土特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368号原告:洪伟,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召稼楼古镇土特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夏建生。原告洪伟与被告上海召稼楼古镇土特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洪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0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原告洪伟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