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韦坤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坤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896号罪犯韦坤虎,男,1975年3月1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韦坤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月11日送广东省江门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5月28日转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6日获减刑一年、2015年7月27日获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韦坤虎自2015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止,累计奖励分112.8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韦坤虎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韦坤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坤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