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文龙诉刘佳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龙,刘佳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433号原告:张文龙,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正茂,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豪,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文龙诉被告刘佳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文龙在向本院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刘佳豪详细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在本案中,原告张文龙无法提供被告详细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100元,退还原告张文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