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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朱凤华与红山区红庙子镇聂胡地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华,红山区红庙子镇聂胡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858号原告:朱凤华,女,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红山区红庙子镇聂胡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代表人:不详。原告朱凤华与被告红山区红庙子镇聂胡地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朱凤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凤华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