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韩世军与中建西部建设沈阳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世军,中建西部建设沈阳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5077号原告韩世军,男,1973年12月21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代理人赵庆杨,男,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西部建设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汪家街道汪南村沈抚新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怀立,系经理。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法定代表人罗能镇,系经理。原告韩世军诉被告中建西部建设沈阳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策文、人民陪审员李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世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世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00元,减半收取437.00元,由原告韩世军承担。审 判 长 于 奎审 判 员 吴策文人民陪审员 李 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