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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划拨张梓琪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士玉,颜廷君,刘开凤,张梓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349号申请人颜士玉,男,1961年生,汉族,住花园乡广亮集村一组,身份证号码:372822196104243811申请人颜廷君,男,199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1322199108053834被执行人刘开凤,女,1963年生,汉族,住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丁沟三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307203166被执行人张梓琪,女,1990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1322199009063201本院在执行颜士玉、颜廷君与刘开凤、张梓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张梓琪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梓琪银行存款元。冻结被执行人张梓琪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林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包德胜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李林平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张志森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2执349号申请人颜士玉,男,1961年生,汉族,住花园乡广亮集村一组,身份证号码:372822196104243811申请人颜廷君,男,199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1322199108053834被执行人刘开凤,女,1963年生,汉族,住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丁沟三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307203166被执行人张梓琪,女,1990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1322199009063201本院在执行颜士玉、颜廷君与刘开凤、张梓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张梓琪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梓琪银行存款元。冻结被执行人张梓琪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李林平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包德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