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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付祥明与鲁元霞、胡光保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祥明,胡光保,鲁元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付祥明,男,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文盲,农民,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胡光保,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生,文盲,打工,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鲁元霞,女,汉族,1967年6月12日生,户籍地巢湖市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祥明与被执行人胡光保、鲁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