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刑初458号自诉人郭某,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自诉人郭某以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4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家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