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相天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天兵、南阳市新华苑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天春,陈天兵,南阳市新华苑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相天春。被执行人陈天兵。被执行人南阳市新华苑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相天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天兵、南阳市新华苑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相天春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