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俞玉全与林学春、东台市永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玉全,林学春,东台市永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878号原告:俞玉全,男,194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学春,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东台市永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不锈钢产业园区。负责人: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01、704-709室。负责人:不详。原告俞玉全诉被告林学春、东台市永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俞玉全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玉全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俞玉全负担。审 判 员 孙良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娅珺书 记 员 顾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