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6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单某1、单某2等与过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1,单某2,过某1,过某2,朱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089号原告:单某1,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单某2,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过某1,女,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过某2,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某,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1、单某2与被告过某1、过某2、朱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1、单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