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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37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彭七一、徐忆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七一,徐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7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彭七一,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徐忆珍,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地税局退休职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彭七一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1182民初2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忆珍返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忆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82民初2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