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连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西城街**号。法定代表人周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德元,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理大街***号。委托代理人许庆辉,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号。被执行人张连会,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文化街四委二十四组。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连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7)黑0125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7)黑0125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书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