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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周金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周金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法定代表人:黄子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傅琛禧,福建正成功(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金华,女,1980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水头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金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水头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头房地产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立新审判员  张 黛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林 维速录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