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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易凤林与韦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凤林,韦友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2234号原告:易凤林,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师梅,广西银正(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友良,男,1978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原告易凤林与被告韦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易凤林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凤林撤诉。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易凤林负担。审判员  莫俊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韦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