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陶小燕、李元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小燕,李元城,吴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陶小燕,女性,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元城,男性,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吴小青,女性,1974年2月2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陶小燕与李元城、吴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军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