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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陶小燕、李元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小燕,李元城,吴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陶小燕,女性,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元城,男性,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吴小青,女性,1974年2月2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陶小燕与李元城、吴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军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