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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59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贤春,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歆,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晓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