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叶志强与刘进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强,刘进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2民初1208号原告:叶志强,男,汉族,1955年9月6日出生,住云浮市新兴县。委托代理人:苏献芝,广东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燕欢,广东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进言,男,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叶志强诉被告刘进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志强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志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强撤诉。本案受理费6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志强负担。审判员 吴杳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