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某付与闫某静、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付,闫某静,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511号原告:孙某付,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林,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静,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MY13T。法定代表人:方章玉,职务不明。原告孙某付与被告闫某静、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某付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艺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