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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某付与闫某静、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付,闫某静,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511号原告:孙某付,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林,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静,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MY13T。法定代表人:方章玉,职务不明。原告孙某付与被告闫某静、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某付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艺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