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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宗衡与杨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宗衡,杨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953号原告:姚宗衡,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杨轶,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有区。原告姚宗衡诉被告杨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姚宗衡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宗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宗衡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