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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保1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洪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东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洪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东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保1134号之一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邹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657477076。被告:山东洪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邹平县孙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4169328A。法定代表人:王璐,公司经理。被告:赵东兴,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洪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东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洪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东兴7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山东洪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东兴7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