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民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吴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吴树华,付华,澜沧民族运输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支公司,罗高辉,周红姣,吴建军,张本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民终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韶州路凯轩花园*栋*楼。负责人:李小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祈春涛,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树华,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勇,云南理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华,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住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澜沧民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思澜路交警大队对面。法定代表人:刘亚柱,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号。负责人:刘应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廷,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高辉,男,1976年8月13日生,个体驾驶员,湖南省江永县人,住湖南省江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姣,女,湖南省江永县人,住湖南省江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军,男,1978年4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鱼台县人,住山东省鱼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本林,男,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鱼台县人,住山东省鱼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东风路江南山水*号楼***号。负责人:漆家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生,住新疆石河子市,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城湖凌二路。负责人:石晓彬,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树华、付华、澜沧民族运输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支公司、罗高辉、周红姣、吴建军、张本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因故死亡,其继承人放弃参与诉讼的权利。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宏程审判员 熊西南审判员 李家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蒋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