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5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王振与柴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5794号之一原告:王振,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柴立春,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诉被告柴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柴立春送达,需要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振诉被告柴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 虹人民陪审员 沈 英人民陪审员 周萍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