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戴建国、大田县合众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戴建国,大田县合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097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燕,女,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戴建国,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大田县合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622979543。法定代表人:戴建国,总经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建国、大田县合众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经双方协商,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 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方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