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乐平与郝磊、郝延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乐平,郝磊,郝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沈乐平,男,生于1955年4月12日,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郝磊,男,生于1987年12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郝延丽,女,生于1987年4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乐平申请执行郝磊、郝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禹民一初字第17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磊、郝延丽的银行存款3584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磊、郝延丽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584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少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