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岳敏与彭政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敏,彭政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岳敏,女,生于1981年3月,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被执行人彭政铣,男,生于1966年4月,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老观桥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敏与被执行人彭政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州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彭政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岳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州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