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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姜喜华与武建福、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喜华,武建福,张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978号原告:姜喜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亭,系桦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建福,男。被告:张玉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喜华与被告武建福、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伟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