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姜喜华与武建福、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喜华,武建福,张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978号原告:姜喜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亭,系桦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建福,男。被告:张玉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喜华与被告武建福、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伟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