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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鼎峰与赵波、赵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鼎峰,赵波,赵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615号原告:施鼎峰,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赵波,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赵建,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施鼎峰为与被告赵波、赵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施鼎峰于同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鼎峰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施鼎峰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