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华旺、黄宗勤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旺,黄宗勤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院。被告人林华旺,绰号“鱼骨”,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宗勤,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华旺、黄宗勤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华旺纠集被告人黄宗勤及同案人林晋宇、叶伟财(均在逃)于2017年3月28日携带油锯等工具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小坑村委会官陂塘村“仙人迹”山砍伐被害人杨某1承包种植的桉树,由被告人林华旺雇请张某驾驶其拖拉机运到曲江区佰成木材加工厂销赃,得款3千多元,被告人林华旺、黄宗勤分别分得500元、360元。同年4月1日,被告人林华旺、黄宗勤及同案人叶某再次到上述地点盗伐林木时,两被告人被杨某1及村民人赃并获,后被接报后赶赴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经鉴定,上述砍伐立木蓄积量为13.762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华旺、黄宗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林地状况登记表、转让合同、签名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电子称重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证人张某、蔡某、金某、黄某1、杨某2、朱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被告人林华旺、黄宗勤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华旺、黄宗勤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种植的立木蓄积量13.762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华旺、黄宗勤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华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起十天内交纳。)二、被告人黄宗勤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起十天内交纳。)三、责令被告人林华旺、黄宗勤分别退赔赃款人民币500元、360元给被害人杨奎。四、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