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林家崇与覃雄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崇,覃雄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2民初846号原告:林家崇,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靖飞,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覃雄斌,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鸿杰,广西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号南湖名都广场*栋****号。负责人:胡献中,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樟,公司员工。原告林家崇诉被告覃雄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经被告申请追加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作为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家崇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家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原告林家崇负担。审判长 冯 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丽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