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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某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40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杰,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杰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0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A×××××小型轿车,行驶至番禺区南沙港快速路亚运城收费站入口被执勤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某杰的供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查获经过,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7]毒检字第1390号《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杰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杰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杰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朱某杰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下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静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