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江明、罗伸山与罗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江明,罗伸山,罗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陈江明,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罗伸山,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罗振,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再审申请人陈江明因被申请人罗伸山与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1121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江明以再审申请资料不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江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江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倪文生审判员 张雪琳审判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