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洋县纸坊街到办事处纸坊村五组与肖玲娥、张小刚、张小春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纸坊街道办事处纸坊村五组,肖玲娥,张小刚,张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洋县纸坊街道办事处纸坊村五组。被执行人肖玲娥,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张小刚,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张小春,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洋县纸坊街道办事处纸坊村五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3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肖玲娥、张小刚、张小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肖玲娥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肖玲娥、张小刚、张小春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田建刚审判员 杨冉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俐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