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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付华与罗弟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付华,罗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杨付华,男性,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天全县。被执行人:罗弟洪,男性,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杨付华与罗弟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弟洪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825执4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匡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