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付华与罗弟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付华,罗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杨付华,男性,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天全县。被执行人:罗弟洪,男性,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杨付华与罗弟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弟洪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825执4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匡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