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1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范海林与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林,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3598号原告:范海林,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被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华翰创新园办公楼A座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4215D。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海林诉被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海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海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振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