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志祥与邓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祥,邓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338号原告:王志祥,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县。被告:邓伟,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帘州市祁县。原告王志祥与被告邓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因原告、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王志祥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祥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祥撤回对被告邓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祥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婷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