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仁军与刘德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军,刘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刘仁军,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刘德忠,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仁军与被执行人刘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德忠向申请执行人刘仁军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1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刘德忠银行存款8600元,扣缴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费50元之后,余款8437.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向军华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 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