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江苏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江苏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387号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锦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杨村五组(10)。法定代表人:朱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媛 更多数据: